一、個人
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所得稅修正法案第 435 章注釋條款關于“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稅收居民”定義如下:
- 個人滿足以下條件的認定為稅收居民:
(1)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境內有永久性居住地 且在該納稅年度內實際居住達到足夠的時間;如果審計官認定其在整個納稅年度內因教育、醫(yī)療、代表政府履行職責或者參加政府贊助的勞動計劃等原因不在境內,則不影響對其稅收居民身份的認定;
(2)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境內實際居住達到 183 天;
(3)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境內實際停留一定的時間,且兩年內(前一年或后一年)連續(xù)累計居留時間符合前述第2條規(guī)定。 - 過世前符合1中描述的居民定義的死者的遺產;
- 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境內成立的信托或者法人團體;
- 公司滿足以下條件的可認定為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稅收居民:
(1)公司注冊地位于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境外,但其管理和控制在境內實施;
(2)公司注冊地位于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境內。
二、實體
所得稅法案注釋條款所定義的“人”包含個人、信托、死者遺產、公司、合伙企業(yè)以及其他形式的法人。
根據所得稅法案注釋條款,就一個納稅年度而言,“圣 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稅收居民”的定義如下:
- 過世前符合1中描述的居民定義的死者的遺產;
- 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境內成立的信托或者法人團體;
公司滿足以下任一條件的可認定為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稅收居民:
- 公司注冊地位于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境外,但其管理和控制行為在境內實施的;
- 公司注冊地位于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境內。
三、不視為稅收居民的實體
所得稅法案第 25 章節(jié)提到了所得稅免稅條款,以下收入免稅:
- 依據國際商業(yè)公司法注冊的國際商業(yè)公司的收入, 并符合相關條件;
- 宗教機構、慈善機構和公共教育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產生的收入,但主要為幫助殘疾人士學習實踐貿易或者技能的商業(yè)行為除外;
- 地方政府的收入;
- 立法機構的收入;
- 注冊建筑協會、互助會或者合作社的收入。
根據所得稅法案第 66A 章節(jié),如果個體向境外注冊的外資保險公司按照保險政策支付保費,且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沒有該類險種,則該保費支付款不需扣繳預提所得稅。因此,如果外資保險公司不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境內注冊, 涉及不適用于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境內的險種,那么支付 給該公司該險種的保費不需扣繳預提所得稅。
符合所得稅法案第 66A 章節(jié)的外資保險公司不具有稅收居民身份。
盡管有前述規(guī)定,但所得稅法案第 66A 章節(jié)規(guī)定對于所有支付給非居民的款項實行強制扣稅,即預提所得稅。如果款項支付給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境外的人,則這個人視為非居民。扣繳預提所得稅的扣除義務由向非居民支付款項的人承擔。
所得稅法第三部分列明了需扣繳預提所得稅的非居民支付類別:
- 利息或貼現;
- 不動產相關的租金、費用;
- 動產相關的特許權使用費、租金;
- 管理費;
- 傭金或酬金,第 68 章規(guī)定的雇傭相關的收入除外, 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境內的旅館經營者和出口商為了 向境外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而產生的所有傭金、廣告費和其他促銷費應免稅;
- 年金或其他定期支付的款項,包括贍養(yǎng)費或生活費;
- 與上述收入性質類似的信托收益;
- 保費(不包括再保費);
- 其他收入形式。
所得稅法案第 22(1)章節(jié)中規(guī)定,非居民的應稅收入不向其本人直接征收,而是向其代理人征收。代理人指的是以下居民:
- 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境內對該非居民的財產擁有管理和控制權;
- 非居民委托其開展活動;
- 與非居民開展旨在逃避稅的交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