概覽
韓國稅務大致分為兩種: 增值稅以及法人稅
增值稅:純利潤的10%,可用單據抵扣,出口退稅,基本可以不用繳納
法人稅: 純利潤的10%,20%,22%。純利潤小于2億韓元稅收為10%,2~200億韓元稅收為20%,200億韓元以上稅收為22%
【法人稅】
法人稅以法人獲得的所得為征稅對象、是指法人承擔納稅義務的稅
國內法人對于在海內外發生的全部所得負有法人稅納稅義務、外國法人僅對在韓國發生的所得負有法人稅納稅義務
每事業年度歸屬于法人的所得征收”事業年度所得的法人稅”、轉讓位于特定地區的土地和建筑物、住宅和附屬土地、或轉讓非事業用土地時、追加征收”針對土地等轉讓所得追
加征收的法人稅”、韓國國內法人解散時、征收”針對清算所得征收的法人稅”
【退休(職)所得】
退休(職)所得是指在相應年度發生的下表列舉的所得。針對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發生的退休(職)所得、將金額視為算定稅額、根據退休(職)時間、適用率不同、因此請務必確認各年度適用率
【轉讓所得】
轉讓所得是指個人在相應年度因轉讓一定的財產而獲得的所得。稅法中的轉讓是指不論財產是否登記或注冊、通過出售、交換、針對法人的實物出資等導致該資產事實上的有償轉移。土地和建筑物、房地產相關權利、其他資產、普通股票(股票上市法人等小股東股票的場內轉讓除外)屬于轉讓所得稅的征稅對象、其中、針對因1戶1住宅(高價住宅除外)等的轉讓而發生的所得、因破產宣告引起的處置而發生的所得、因農地的交換和分合而發生的所得不征收轉讓所得稅
【增值稅】
增值稅(Value added tax、VAT) 是在商品(財物)的交易和服務(勞務)的提供過程中針對附加附值(利潤)征收的稅。韓國采取針對各交易階段創造的附加價值征稅的多階段征稅方式、適用10%的稅率。經營者繳納的增值稅以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的方式計算
增值稅以6個月為征稅期間進行申報、繳納、在各征稅期間又以3個月為單位設置預申報期。